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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开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闫伟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陡崖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陡崖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闫伟,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陡崖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守政,主任。申请执行人闫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开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陡崖居民委员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闫伟货款109610元、利息800元、案件受理费24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陡崖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陡崖居委会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陡崖居委会在银行内的存款160000元人民币。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