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福初、杨守珍与被执行人邹淑清、丁艺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福初,杨守珍,邹淑清,丁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丁福初。申请执行人杨守珍。被执行人邹淑清。被执行人丁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邹淑清、丁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淑清、丁艺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许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