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任光武等14人诉金昌市春芽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永,杨吉秀,韩永成,张泽仁,张丕红,任宗飞,任宗雷,胡兰琴,胡生祥,张钰香,任光武,李斌,任宗彪,朱翠珍,金昌市春芽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勾武年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任光武等14人诉金昌市春芽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永,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吉秀,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永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泽仁,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丕红,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宗飞,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宗雷,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兰琴,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生祥,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钰香,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光武,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宗彪,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翠珍,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市春芽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世祯。委托代理人姜有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勾武年,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任光武等14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光武死亡,任光武的继承人既上诉人胡兰琴、任宗彪、任宗飞及上诉人任宗雷、朱翠珍、李斌、杨吉秀申请撤回上诉,王志永、韩永成、张泽仁、张丕红、张钰香、胡生祥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兰琴、任宗彪、任宗雷、任宗飞、朱翠珍、李斌、杨吉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王志永、韩永成、张泽仁、张丕红、张钰香、胡生祥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兰琴、任宗彪、任宗雷、任宗飞、朱翠珍、李斌、杨吉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按上诉人王志永、韩永成、张泽仁、张丕红、张钰香、胡生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兰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建民审判员 叶志卫审判员 童 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