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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永福与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福,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孙永福。被告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北崖西村。法定代表人潘吉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志刚,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邓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福与被告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晓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竞文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