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铭成与王艳、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杜铭成,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陈杏娣,农民。被告王艳,市民。被告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胜利路***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河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铭成与被告王艳、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铭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艳、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杜铭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