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雄蓉与楼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蓉,楼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19-1号原告陈雄蓉。被告楼剑明。委托代理人楼松海。委托代理人胡晓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蓉诉被告楼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雄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陈雄蓉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