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章徐君与宁波东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徐君,宁波东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955号原告:章徐君,系慈溪市观海卫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宁波东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文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月萍,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林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徐君诉被告宁波东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徐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