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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管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陇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徐晓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陇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徐晓侠,王帆,王明,杨烈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管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陇县。法定代表人牛智明,任站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侠,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生,住千阳县水沟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帆,男,汉族,1991年11月22日生,陕西省千阳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男,汉族,1993年10月21日生,住千阳县水沟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烈梅,女,汉族,1949年10月1日生,住千阳县。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法定代表人赵益军,任总经理。上诉人陇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裁定以“本案还未进入实体审查,所以第二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暂时无法确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其理由不能成立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陇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基于同一损害结果,向两原审被告共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属于法院合并审理的范畴。因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宝鸡市渭滨区辖区,因此,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李红宝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亚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