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学本、万德清与王明、王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本,万德清,王明,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416-1号申请执行人:徐学本,无业。申请执行人:万德清,无业。被执行人:王明,个体。被执行人:王龙,个体。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依(2011)潍城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王龙所有的现代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潍城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龙所有的现代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