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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心升与王昱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升,王昱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王心升。被告王昱项。原告王心升与被告王昱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