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心升与王昱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升,王昱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王心升。被告王昱项。原告王心升与被告王昱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