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晓斌与衢州市衢江区天翼天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林松祥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斌,衢州市衢江区天翼天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林松祥,陶玉林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85号原告:蒋晓斌。委托代理人:姚向东。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天翼天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松祥。被告:林松祥。被告:陶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斌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天翼天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林松祥、陶玉林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晓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2元,减半收取4586元,由原告蒋晓斌负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