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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国有申请王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有,王科,辛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有,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李店村1组。被执行人王科,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阿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河名苑11号楼5单元602室。被执行人辛桂花,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李店村4组。本院在执行张国有与王科、辛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科在银行的工资款13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阿民平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