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毛先件与毛华宝、方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华宝。委托代理人:邱士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先件。委托代理人:江君荣。原审被告:方美丽。上诉人毛华宝为与被上诉人毛先件、原审被告方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椒北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华宝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华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华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毛华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