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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毛先件与毛华宝、方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华宝。委托代理人:邱士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先件。委托代理人:江君荣。原审被告:方美丽。上诉人毛华宝为与被上诉人毛先件、原审被告方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椒北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华宝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华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华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毛华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