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徐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催字第16号申请人: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杰。申请人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30005123285815,出票时间2013年4月27日,出票人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黄田支行,收款人温州嘉丽鞋业有限公司,背书人温州嘉丽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高弘印务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益群审判员 尤景东审判员 应云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