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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徐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催字第16号申请人: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杰。申请人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30005123285815,出票时间2013年4月27日,出票人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黄田支行,收款人温州嘉丽鞋业有限公司,背书人温州嘉丽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高弘印务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益群审判员  尤景东审判员  应云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