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杜军与顾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杜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