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袁红荣与袁红生承包土地补偿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荣,袁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袁红荣,男。被执行人袁红生,男。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红荣与被执行人袁红生承包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袁红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袁红荣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红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红荣如发现被执行人袁红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德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