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许佰仲申请执行安寿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佰仲,安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许佰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xx县xx村。被执行人安寿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x镇xx村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寿平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许xx借款12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25元,执行立案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寿平的工程款18618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