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244-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7日审结。该案(2010)李商初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案款本金、利息、执行费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李商初第5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