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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彭宗田、彭一国、黄娥与乐业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宗田,黄娥,彭一国,乐业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宗田,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粮农。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娥,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粮农。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一国,男,2011年5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玲玉,系彭一国的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凤才,百色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宗志,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业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勇,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班改倍,乐业县人民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黄显平,乐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宗田、黄娥、彭一国、乐业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乐业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业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业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的处理结果一并确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盘宏权审判员  覃文艺审判员  罗翠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凤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