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刘某,��,1970年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上堤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6日登记结婚;近年来,被告经常以原告回家晚为由无理吵闹,夫妻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曾有第三者;但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6号登记结婚。婚生小孩2个:大女儿刘诗雅于1999年8月18日出生;小女儿刘欣延于2009年11月23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原告回家晚、被告不做饭等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协商一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妥处矛盾。双方虽有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迎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上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