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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罪犯杨稳忠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稳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75号罪犯杨稳忠,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扬刑一初字第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稳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0月10日以(2005)苏刑复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对其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05年12月6日交付执行。2008年4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9日,该院又以(2010)苏刑执字第036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杨稳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杨稳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稳忠在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稳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葛锦峰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