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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洪喜与被告蒋俞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喜,蒋俞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194号原告韩洪喜,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蒋俞均,男,汉族。原告韩洪喜与被告蒋俞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蒋俞均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洪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