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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8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赵华,杨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赵华,杨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85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责人李果,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华。被告杨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赵华、杨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893元,由原告中���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高婷桦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