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治清与李太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清,李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李治清。被执行人李太勇。申请执行人李治清与被执行人李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太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治清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太勇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治清借款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63元、两次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李太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太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局登记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农房一套。查明后,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太勇所有的上述房屋。现被执行人李太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663元,现被执行人李太勇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治清13663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李太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治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