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金运才、许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运才,许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5号申请人:金运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许小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运才、许小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3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许小亮赔偿金运才医疗费(以发票为准),住院补贴:13天×86元∕天=1118元,误工费及车损:3882元,合计:5000元;二、协议履行后,双方互无牵连;三、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起事故就此结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