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00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游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