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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喜堂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喜堂。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喜堂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高新区宝鸡高新开发区腾飞机械厂的厂房及车床设备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喜堂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高新区宝鸡高新开发区腾飞机械厂的厂房及车床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杰审判员 韩雅琴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