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周庆萍与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庆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萍,女,汉族,1972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金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97元,减半收取2798.5元,由上诉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