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从田军与从道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田军,从道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从田军,男,汉族,居民,住沂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熠平,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道田,男,汉族,居民,住沂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忠,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从田军与被告从道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涉案的0.15亩土地并不在原告的承包土地范围之内,而原、被告双方均称系其自己的开荒地。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从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从田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建斌审判员 王恩厂审判员 于德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