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永强与邵占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强,邵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程永���。委托代理人谷焕女,系申请执行人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邵占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占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