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文喜与吉林翰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喜,吉林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41号原告王文喜。被告吉林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文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喜诉被告吉林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喜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