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桂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庆华、邢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芳,吴庆华,邢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许桂芳,女,59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庆华,男,41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利春,女,42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许桂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庆华、邢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