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培林、邱华英与青岛捷力通集装箱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林,邱华英,青岛捷力通集装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邱华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捷力通集装箱有限公司。负责人马茂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林、邱华英与被执行人青岛捷力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胶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胶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