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昌宴与严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宴。被执行人严玉成。李昌宴诉严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7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