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罗定勇与黄小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勇,黄小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罗定勇,男。被告黄小月,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勇与被告黄小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定勇于2013年11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定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罗定勇负担。审判员 吴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凌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