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欧某琼与汪某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琼,汪某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欧某琼,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汪某彬,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琼诉被告汪某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琼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