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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欧某琼与汪某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琼,汪某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欧某琼,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汪某彬,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琼诉被告汪某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琼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