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交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蒋训年与滕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训年,滕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交初字第156-2号原告蒋训年,工人。被告滕飞,无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北海商务大厦4-5楼。法定代表人国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156-1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经赔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滕飞所有的鲁G×××××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