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时明莉、李英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时明莉,李英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城东大街18号负责人杨宏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时明莉,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英贤,男,汉族,农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诉时明莉、李英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千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一、被告时明莉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999.09元,利息2681.50元(截止2012年7月16日)共计13680.59,于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剩余3680.59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履行清结,并负担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英贤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处理,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时明莉负担。在调解期限内二被告未履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9900元,后经本院多次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本县车辆、房产查询系统无车辆、房产信息,家中只有年龄已迈的父母,且家庭特别困难,后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449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