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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仲撤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浙XX和叉车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仲撤字第63号申请人:浙XX和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和平。委托代理人:江志东。委托代理人:丁小红。被申请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德。委托代理人:叶长青。委托代理人:王妙法。申请人浙XX和叉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浙XX和叉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志东、丁小红、被申请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长青、王妙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浙XX和叉车有限公司述称:一、仲裁庭未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三门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副主任郭世坚和监理工程师陈华国调查取证,属于仲裁程序违法。(一)郭世坚表示可接受调查取证,申请人请求向其调查涉案工程停工原因和协调复工情况,但仲裁庭不予理睬。(二)陈华国系总监理工程师,不愿出庭作证,但可接受调查,能证明涉案工程施工过程。申请人申请对陈华国调查取证后,仲裁庭同样未予理睬。《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对于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仲裁庭应自行收集证据。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调查取证,仲裁庭没有调查,属于仲裁程序违法。二、仲裁庭未就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调查取证,属于仲裁程序违法。申请人发现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后,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核查。监理单位核查后,于2012年9月3日出具一份《监理核查记录》,确认被申请人“在对1#和2#厂房主体工程标高-0.37以上外墙施工时,先砌筑墙体,再做钢筋混凝土梁柱”。被申请人仅以监理项目部先前作出的评估报告抗辩监理单位总部作出的《监理核查记录》,属于证据不足,应为无效。《1#厂房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评估报告》与《监理核查记录》针对1#厂房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合格存在矛盾,需仲裁庭依职权调查。2#厂房尚未中间验收,而《监理核查记录》证明2#厂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仲裁庭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则应责令其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或依职权调查2#厂房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合格。申请人多次以书面报告方式请求鉴定机构和仲裁庭对1#和2#厂房主体结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但仲裁庭和鉴定机构未予理睬。三、仲裁庭没有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证,属于仲裁程序违法。(一)第三次庭审中,首席仲裁员要求双方针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写出举证说明,针对对方的证据写出质证意见。(二)2013年1月12日,申请人提交《华和公司举证说明》、《华和公司对实事公司证据质证意见(完整版)》、《代理词》、《关于要求对1#厂房主体结构中间验收未通过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请求报告》和《关于建设银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质证意见》等材料。(三)《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案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在裁决书中详细说明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仲裁庭未按规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认证并在裁决书中“详细说明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四)仲裁庭未按规定程序认证证据,未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并作出认证,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错误。四、请求法院审查仲裁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合议。如果仲裁庭没有进行合议,则属于仲裁程序违法。五、仲裁庭遗漏对仓库和综合楼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属于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在(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第30页上认定被申请人应承担配合管理义务,即对仓库和综合楼工���的桩基检测验收有配合义务,故被申请人应对仓库和综合楼工程的工期延误赔偿租金损失,但裁决书对此只字未提。六、(2011)台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和(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虽围绕同一合同作出,但是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出的两个诉。两个裁决相互独立,不应相互重叠、重复或相互冲突。两份裁决书对申请人关于请求对停工造成2#厂房钢结构锈蚀处理费用损失以及仓库、综合楼钢筋腐蚀、地槽受损修复费用损失作了两次处理,属于对同一仲裁请求进行裁决,表明仲裁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认定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以《仲裁法》及台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作为衡量依据。一、《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作了同样规定。据此,是否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由仲裁庭根据案情自行决定。仲裁庭没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没有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任何规定,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未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认证,属于程序违法。《仲裁法》第五十四条及《仲裁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仲裁裁决符合上述规定,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对主要证据均加以分析和认证。申请人根据《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第十八条规定,认为仲裁庭未按该规范对证��进行分析和认证,属程序违法,但该规范既非《仲裁法》,也非《仲裁规则》,不能作为衡量仲裁裁决是否违法的依据。三、申请人对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仅以怀疑仲裁庭可能没有进行合议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四、(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第32页表述:本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工期造成延误,致使被申请人的施工工期受到了影响,被申请人无法按约定完成工程,系申请人违约在先,在申请人先违约的情况下,再让被申请人承担工程完工之后申请人可得的租金损失不妥,故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仲裁庭已对仓库和综合楼工程的工期延误造成租金损失的责任问题作出处理,并未遗漏。五、仲裁庭对2号厂房的钢结构锈蚀处理费用及仓库、综合楼钢筋腐蚀、地槽受损修复费用分别在二份裁决书中作出表述,并不重复和相互冲突,未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和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后果。这一问题不属于程序问题,而是实体问题。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是就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认为,仲裁庭遗漏了对仓库和综合楼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仲裁裁决涉及该仲裁请求,且该裁决主文第三项是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即包括驳回申请人的这一请求,因此,申请人关于(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仲裁裁��存在漏裁的说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五、申请人认为,(2011)台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和(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虽围绕同一合同作出,但是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出的两个诉,两份裁决书对申请人关于请求对停工造成2#厂房钢结构锈蚀处理费用损失及仓库、综合楼钢筋腐蚀、地槽受损修复费用损失作了两次处理,属于同一仲裁请求进行裁决,表明仲裁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仲裁庭在(2011)台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和(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对申请人的同一仲裁请求重复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故(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浙XX和叉车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2013)台仲裁字第136号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2011)台仲裁字第136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明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