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与被告王道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王道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187号原告:李安,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安,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安与被告王道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香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早春、被告王道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安诉称:原、被告因承包工程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25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按月1%计算利息(即每月利息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第一年的利息3600元,本金及以后利息总是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被告王道安辩称:借款属实,但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希望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5日,王道安向李安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按1%计付,并出具了借条。王道安已经给付李安2010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5日的利息3600元。现李安诉至法院,要求王道安归还借款3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月息1%计算,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且其亦不持异议,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道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安借款30000元及该款利息(按月息1%从2011年9月26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道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德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