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温岭市童海荣鞋业有限公司与蔡珠连、台州兆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珠连,温岭市童海荣,台州兆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620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拟稿:份数:12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珠连。委托代理人:许海棠。委托代理人:张尧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童海荣。法定代表人:童海荣。委托代理人:叶佩佩。原审被告:台州兆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珠连。上诉人蔡珠连为与被上诉人温岭市童海荣鞋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台州兆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蔡珠连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供了新证据,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85元,退还给上诉人蔡珠连。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