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丁晋齐与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晋齐,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丁晋齐。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琪。委托代理人:潘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晋齐诉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晋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晋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晋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晋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