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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蒋永与沈汝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沈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蒋永。被执行人沈汝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汝庆银行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刘兴良执行员  苏宪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