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蒋永与沈汝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沈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蒋永。被执行人沈汝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汝庆银行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刘兴良执行员 苏宪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