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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姜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涌,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0705号申请执行人姜涌,女,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春,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涌与被执行人张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40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现已将案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40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管廷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铭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