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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廖智英与麦合木提江·日夏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智英,麦合木提江·日夏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614号原告:廖智英。委托代理人:陈利娜、李忠。被告:麦合木提江·日夏提。原告廖智英诉被告麦合木提江·日夏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智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廖智英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