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施伟与陈师旗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伟,陈师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6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师旗。委托代理人:袁志钢、陈菊梅,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施伟因与被申请人陈师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四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主要理由:施伟确实委托陈师旗办理过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施伟只收过陈师旗4万元,从未收过陈师旗10万元。4万元的借款也因陈师旗提出因贷款利息高,要求施伟承担1万元的利息,而施伟因暂时无力支付该利息,才写下借款1万元的借条给陈师旗,施伟从未收到1万元的借款。施伟从未向陈师旗写过2010年11月2日借款5万元的借条,施伟从来不认可该借条,也从未收到过陈师旗的5万元借款。一审、二审中,施伟申请对该5万元的借条上的“施伟”签名进行鉴定,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施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陈师旗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请求本院驳回施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10万元借款的问题。2010年9月日14,陈师旗代施伟与案外人昆明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施伟向昆明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了还款时间。另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法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亦确认,施伟委托陈师旗向昆明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金额10万元。该10万元与施伟于2010年9月16日、2010年10月26日、2010年11月2日出具的三张《借条》合计10万元相吻合,施伟认为只收到陈师旗4万元与事实不符。关于1万元借款的问题。2010年10月26日施伟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也未注明系借款利息,施伟无证据证实该1万元借款系利息。关于5万元借款鉴定的问题。在另案施伟诉陈师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施伟申请对2010年11月2日的《借条》进行鉴定,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云鼎鉴文字(2011)第1360号]载明:送检落款为“2010年11月2日”的《借条》上“施伟”的签名及“施伟”签名下方日期为施伟本人书写。本案中,施伟申请再次对2010年11月2日的《借条》进行鉴定,施伟不能提交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违法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结果不予准许鉴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施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