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明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明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王某某,现住肇东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龙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前分两次给被告过彩礼款100、000.00元,于2013年6月11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回娘家,至今未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回彩礼款80、00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同居,于2013年6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过的彩礼款在同居时购置物品及生活花销,花掉60、000.00元,有清单。我回娘家是因为原告把我脸打坏了,所以我才回娘家。彩礼款不能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过彩礼款100、000.00元,同居后于2013年9月26日,回娘家至今未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0.00元。以上事实有彩礼单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100、000.00元,给原告造成家庭困难,应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5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连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