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4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王安云、范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王安云,范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447-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被执行人王安云。被执行人范培玲。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王安云、范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5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已执行6万元,未执行4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帐号,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4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