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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霞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霞民初字第474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杨某甲,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旦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告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06年10月27日领取结婚证,2007年4月27日生一女儿杨某乙。做家务、照料女儿,都由原告独力承担。婚后被告开始赌博,而且赌博成瘾,常常夜不归宿,屡教不改。给原告及孩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被告两人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半年,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孩子的生活情况,没有给过家庭生活费用。被告偶尔归家对原告也只提要钱,不给钱就吵架。更令人伤心的是,原告已经跟他人借了15万元帮被告还债。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被告分三年向原告归还借款15万元。被告杨某甲辩称,原、被告自2002年认识,后共同经营超市,在买房后登记结婚,生小孩后偶有争吵。2011年被告停薪留职,承包了学校的山庄经营,结果赔了不少钱。2012年被告继续回学校做老师,但是欠债,导致比较浮躁,在债权人来要债时,原告帮助借款还钱是事实。2013年暑假,被告赌博输了三、四十万元是事实。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好,且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也到原告家里去过,可能因为不大会说话,导致没有谈好。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7日生一女儿,取名杨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及经营琐事,双方偶有矛盾。尤其是2013年暑假期间,被告赌博输掉几十万,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目前仍共同居住生活在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室。审理中,被告表示若原告先行支付其30万元且婚生小孩随其生活则同意离婚;原告要求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且要求先离婚后卖房子给被告钱款,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理应珍惜;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被告能改掉赌博恶习,与原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建幸福美满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丁 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吴绮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