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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雪玲与刘军长健康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玲,刘军长,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玲,女。被执行人刘军长,男。被执行人刘勇,男。申请执行人王雪玲与被执行人刘军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彬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刘军长给付王雪玲4212元,承担诉讼费175元,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军长、刘勇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雪玲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长、刘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4212元,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668元,申请人领回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彬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西锋 来源:百度搜索“”